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6年度,788號
MLDV,96,苗簡,788,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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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苗簡字第788號
原   告 宏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年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方面:兩造於民國94年9月20日就原告為被告代墊保險 費一事訂立和解書,約定被告就原告代墊之保險費共新台幣 (下同)260,840元,自94年9月20日起至95年8月20日止, 分12期攤還,被告應按期於每月20日前清償2萬元,最後1期 清償40,840元。惟被告至今僅清償3 萬元,尚餘230,840 元 未清償,至95年8 月20日止,剩餘債務230,840 元已全部到 期,被告自應一次給付完畢。為此,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參、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如附件);嗣於本院97年 2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 0,840 元,及自民國95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卷第1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解書1份(卷第8頁)附卷



可證,被告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和解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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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年代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