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梁永全即曾貞全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曾貞祖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人之身分之證明文件 (例如: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
證、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
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
(二)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照
片、通信書函。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愛股書記官陳景源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447)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