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1號
TTDV,97,補,31,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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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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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