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9,9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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