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51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廖昆松即生峯小客車租賃行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參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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