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張盈蓁即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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