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66號
TTDV,97,司促,266,2008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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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廖昆松即生峯小客車租賃行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貳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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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