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86號
TNDV,97,訴,86,200802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五四之六號一 樓,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 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 雖又主張兩造曾以電話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台南市,惟並無 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97年2月26日調查筆錄), 是以原告以兩造曾約定台南市為契約履行地,主張依民事訴 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並無足採 。
本件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1/1頁


參考資料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