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叁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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