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49號
TNDV,97,司催,49,2008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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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惠玉即鎮宇電子企業社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支票1紙, 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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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