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925號
TNDV,97,司促,1925,2008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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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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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