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308號
TNDV,96,重訴,308,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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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嘉男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峻琩有限公司
           原設臺南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同上
被   告 乙○○○○○○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峻琩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 9月21日邀 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 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借據,雙方約定被告 得於上開額度範圍內分筆循環動用,循環動用期限自95年 9 月21日起至96年 9月21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超 過 180日,被告應於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又被告應於動用 本借款後每月21日付息 1次,並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 償本金。借款利率係按雙方訂約之日原告 2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15%計算,並於上開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有不依期還本或付息者,除按上開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峻琩有限公司於95年 9月21日依據上開借據約定 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後,僅繳息至96年 7月20日即未依 約繳付利息,迄今仍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以上述方式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簽借據第12條第 1項



之約定,被告峻琩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 為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連帶清償上開本 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 示。
三、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利率變動表各1紙、傳票3紙、借款明細查詢資料、放款明 細登錄卡各 2紙為證,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 查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連帶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經核為100,100 元(裁判費100,000元,公示送達費用100元),本院爰依職 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峻琩有限公司甲○○、乙○○ ○○○○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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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