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4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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