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家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8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 年2月14 日起至135年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葉家棋均於95年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 元②9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2月16日止,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6年9月21日②96年10月16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888,086元②852,144元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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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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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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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 │ 900 │建│ 3793.01 │ 10000分之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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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9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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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附屬建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九│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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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9層樓房│87│87│平│鋼筋│13│平│全部 │
│ │58│中山南路164 │康市南新│鋼筋混凝│.6│.6│方│混凝│.7│方│ │
│ │ │之34號 │段900地 │土造 │7 │7 │公│土造│5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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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使用部分:南新段126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3 │
│ 南新段1262建號,權利範圍:150分之2 │
│ 南新段126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
│ 南新段126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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