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1704號
TNDV,96,拍,1704,2008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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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0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郭溪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9月3 日起至121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郭溪儒於91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1年9月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郭溪儒自民國96年8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共797,594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 人郭溪儒於91年9月17日已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各1件、2,000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1 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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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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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編號├───┬────┬───┬────┤ ├──┬──┬────┤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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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127-65 │建│0 │00 │607 │607分之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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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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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 │ │ │ │ │合│主要│平│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 基 地 坐 落 │    │ │ │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 │號│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 │ │ │ │ │計│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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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台南市安平區中│台南市安平區新│6層樓房 │70│ │ │ │ │ │70│鋼筋│1.│6.│平│全部│
│ │41│華西路2段49巷 │南段127-65地 │鋼筋混凝│.9│ │ │ │ │ │.9│混凝│94│19│方│ │
│ │ │24弄112號 │號 │土造 │2 │ │ │ │ │ │2 │土造│ │ │公│ │
│ │ │ │ │ │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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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43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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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