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600號
TNDM,96,訴,1600,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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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感訓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營毒偵字第5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犯罪事實全部為有
罪之陳述,經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甲○○於審理中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又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及第四百五十四 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 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 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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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