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6年度,3472號
TNDM,96,簡,3472,200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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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即黃惠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
第13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6年5月間某日起,在臺南 市○區○○路136巷12號其所經營之「安得富電子遊戲場」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部 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325 6號為不起訴處分),擺設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電子遊戲 機具,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18000元,僱用與其有 同一賭博犯意聯絡之彭國徽擔任店員,負責看管機檯、兌換 硬幣現金及洗分之工作,共同利用上開電子遊戲機不確定之 輸贏機率,與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均係由賭 客出資投幣開分,並以1比1比例方式開分押注把玩,如押中 ,賭客可得2倍以上不等倍數之分數,並得以所贏得之分數 依比例洗分換取現金;如未押中,則押注金由上開機具沒入 ,悉歸乙○○所有。嗣於同年6月7日晚間8時40分許(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7月2日),郭志昱(另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上址把玩「春秋二代 」機臺,贏得3000分後,向彭國徽洗分兌換現金,彭國徽將 現金4000元裝入乙○○所有之塑膠圓球後,置於樓梯間,郭 志昱前往取得該現金後,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 在郭志昱身上查扣現金4000元。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彭國徽、郭志昱,及證人即查獲員警甲 ○○之供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相片各1份。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被告乙○○與彭國徽就本件賭博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與不特定人在公共場 所多次賭博之犯行,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 行之犯罪,係屬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乙○○提供電子遊 戲機供人賭博,雖造成助長社會逸樂風氣之危害,然其前無 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且賭博期間甚短,造成之危害非重, 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此 罪名,為警查獲後始終坦承犯罪,尚有悔意,經此起訴審判 科刑,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係當場賭博之 器具;同附表編號11之代幣1000枚則係賭檯內即機具內 之物,均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附表編號12所示扣案之圓球3顆,為被告乙○○所有, 於賭客洗分後,兌換現金時,由彭國徽將欲兌換予賭客 之現金置在該圓球內後,交付圓球予賭客等情,已據證 人彭國徽、郭志昱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是該圓球3顆為 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現金4000元,係自賭客郭志昱身上扣得,已經交 付其收執,業經證人即查獲之警員甲○○於本院訊問時 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1頁),並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 處之財物,而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財物,應在郭志昱所 犯賭博罪案件中宣告沒收(最高法院49年度台非字第50 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意旨認扣案之4000元為賭資, 而應依法沒收,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應沒收之物 │數量 │
├──┼──────────────────┼─────┤
│1 │金舞台(小瑪莉變異體,含IC板1片)。 │1臺 │
├──┼──────────────────┼─────┤
│2 │春秋二代(小瑪莉變異體,含IC 板1片)│1臺 │
│ │。 │ │
├──┼──────────────────┼─────┤
│3 │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含IC板1片)。 │1臺 │
├──┼──────────────────┼─────┤
│4 │世界盃2代遊戲(彈珠檯變異體,含IC板2│2臺 │
│ │片)。 │ │
├──┼──────────────────┼─────┤
│5 │皇冠迷13(含IC 板2片)。 │2臺 │
├──┼──────────────────┼─────┤
│6 │超悟空(含IC板1 片)。 │1臺 │
├──┼──────────────────┼─────┤
│7 │黃金馬(賽馬變異體,含IC板8 片)。 │3臺 │
├──┼──────────────────┼─────┤
│8 │大舞台(小瑪莉變異體,含IC板1片)。 │1臺 │
├──┼──────────────────┼─────┤
│9 │滿貫大亨(含IC 板2片)。 │2臺 │
├──┼──────────────────┼─────┤
│10 │金象王2代(小瑪莉變異體,含IC板1片)│1臺 │
├──┼──────────────────┼─────┤
│11 │代幣 │1000枚 │
├──┼──────────────────┼─────┤
│12 │圓球 │3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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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