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1591號
TNDM,96,易,1591,200802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 鳳 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