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476號
TPDV,97,除,476,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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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乙○○
              作
  代 理 人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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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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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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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泰小龍基金│0000000000 │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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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