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勞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壽佐
送達代收人 張向宜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佳慧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勞簡字第一О九號給付預告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年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預告工資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於乙○○○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服務達四年餘,皆照勞基法相關規定雙方皆以 雇傭關係從事公司所擔任事項,卻於九十一年二月三日突然被告資遺,公司並支 付了本人四個月工資之資遺費,復華信合證券公司卻不願給付本人依法規定的壹 個月預告工資及開立志願離職證明造成本人之損失及不得請領失業給付金,因此 請公司應依規定給付及開立。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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