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233號
TPDV,97,除,233,20080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大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46,500元 │96年10月5日 │CI0000000 │5個月 │
│ │司 │建北分行 │ │ │ │ │
├──┼─────────┼────────┼─────────┼───────────┼────────┼────────────┤
│002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3,775元 │96年9月5日 │CI0000000 │4個月 │
│ │司 │建北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