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大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46,500元 │96年10月5日 │CI0000000 │5個月 │
│ │司 │建北分行 │ │ │ │ │
├──┼─────────┼────────┼─────────┼───────────┼────────┼────────────┤
│002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3,775元 │96年9月5日 │CI0000000 │4個月 │
│ │司 │建北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