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682號
TPDV,97,訴,1682,200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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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告 人民舞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09,272元(以96
     年10月2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約4.17元計算),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4,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參
     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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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民舞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