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告 人民舞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09,272元(以96
年10月2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約4.17元計算),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4,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參
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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