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671號
TPDV,97,訴,1671,200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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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   告 騏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9
被   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本於兩造簽訂之「T2飛航資訊資料顯示系統增設字 幕及LCD106登機門顯示板修改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而依該合約書第26條約定,因系爭合約發生爭議時,兩造合 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在 卷可稽,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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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騏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