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304號
TPDV,97,訴,1304,200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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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統一洗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8,76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136元。
 ㈡如依限繳納裁判費,則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記載正確之被
  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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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洗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