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統一洗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38,764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136元。
㈡如依限繳納裁判費,則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記載正確之被
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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