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726號
TPDV,97,聲,726,2008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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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馬靜如律師
      徐文怡律師
相 對 人 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村番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8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61,776元
第一審鑑定費 64,838元
合 計 226,614元
上開合計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203,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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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智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州鼎佑家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