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秩字第八五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北市警中正
一分社字第0九一六二二六九六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許。(二)地點:台北市○○區○○街一四七巷六號金夜大飯店二0一號房。(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周衛民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