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吳秋坤即財團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福利委員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
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法院依民 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 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台北市政府 勞工局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第51頁第1571號)。因捐助章程及 組織規章所定之組織、管理方法不完備,並配合職工福利金 條例第9條之1修正,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補充 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 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台北市政府 勞工局核准修正本件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第22條之函、財團 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第14屆第2 次常會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原條文規定及修訂後條 文規定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慶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章准 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經主管機關台北 市政府勞工局以97年2月1日北市勞一字第09730734700號函 核准在案,是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