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97號
TPDV,97,拍,97,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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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 同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翎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翎 峰公司)於民國82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10月12日起至112 年 10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於92年11月6 日,翎峰公司將該不動產讓與 相對人,除將設定義務人變更為相對人外,並將最高限額變 更為378 萬元。翎峰公司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2筆,金額計1, 740 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5.98% 按月計付,本金到期清償 ,如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翎峰公司僅繳息至96年3 月 ,依上開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282,6 45元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 契約書、借款展期約定書、本票、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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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