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7年度,126號
TPDV,97,全聲,126,2008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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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4080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 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 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債權人已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前開規定反面解釋,債務人即不得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
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返還買賣價金請 求之強制執行,於民國96年11月19日曾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假扣 押,本院於同年月20日裁定准予假扣押,債權人嗣於97年1 月 24日於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案列97年度訴字第181 號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案卷核閱無誤,並有起訴 狀影本、桃園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 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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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百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