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616號聲 請 人 陞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請補蓋公司 大章)。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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