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
二、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代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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