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9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尚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保證人丙○○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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