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262號
TPDV,97,促,5262,200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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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進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鶴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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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