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227號
TPDV,97,促,5227,200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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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玟宏工貿有限公司
            捷苑9
法定代理人 甲 ○
            捷苑9
代 理 人 黃帥升律師
代 理 人 許慧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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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玟宏工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