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長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長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