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213號
TPDV,97,促,5213,2008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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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長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長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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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