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5122號
TPDV,97,促,5122,2008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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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王子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勝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 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勝淵前就讀建國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段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 筆,金
     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05,431 元整。其中附表編
     號3 至4 係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19日另與
     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整,動用
     期限自91年8 月1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
     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
     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4筆 。借款
     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 %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
     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95年12月1 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825%
     另加計年率0.5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7.325%。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詎債務人施勝淵自民國95年7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9,129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
     之不理。另債務人段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
     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附表
97年度促字第512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4654 │滿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0956 │滿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1760 │滿    │年六月一日起│      │三二五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1759 │滿    │年六月一日起│      │三二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4654 │滿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 2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50956 │滿    │年七月二日起│      │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51760 │滿    │年七月二日起│      │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施勝淵,段│自民國九十五│至清償日止 │同上     │
│  │51759 │滿    │年七月二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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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