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803號
TPDV,97,促,3803,200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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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仙羚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請求事項中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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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仙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