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仙羚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請求事項中釋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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