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589號
TPDV,97,促,1589,2008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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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體股東名
  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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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