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捷士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乙○○
甲○○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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