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9171號
TPDV,96,訴,9171,2008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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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17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甲○○
      乙○○  應為送達
      丁○○  應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九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於青年創業貸款契約第14條 及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乙○○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至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5年 7月26日邀同被告乙 ○○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7月27日起至101年7月27日止,共分 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採機動計息,現按週年 利率4.935%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被告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付 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甲○○自 96年7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有本金100萬元屢經催討, 迄未清償,依兩造所訂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項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甲○○雖以:本件係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的趙 明發帶我去辦理借款,我有精神障礙云云置辯,並提出苗 栗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各一件附卷為憑。惟查 ,卷附青年創業貸款契約上之「甲○○」簽名,確係被告 甲○○所親簽等情,業據被告甲○○自認在卷;參以觀之 被告甲○○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尚得清楚、明確陳述 有利於己之事實,證人即承辦系爭貸款之徵信人員游錫培 ,並結證:「(【提示卷附青年創業貸款契約】這個案子 你有無負責徵信調查?)有。」、「(有無和借款人甲○ ○見面?)95年 5月他來開戶有見面,對保有見過面。」 、「(有無見過連帶保證人被告乙○○、被告丁○○?) 對保那天有見過,那天是在亞森數位對保的,被告三人都 在。」、「(甲○○抗辯他有精神障礙,有何意見?)他 看起來很正常,和一般人一樣。」等語,被告甲○○以其 有精神障礙云云置辯,自不足採。
㈡此外,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據其提出青年創業貸款契 約、借據(青年創業貸款專用)、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 歷史資料查詢表、借戶繳款明細電腦連線作業查詢等影本 各一件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00萬元及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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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