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84號
債 權 人 詹木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佩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聲請狀債務人資料、請求事項、
原因事實之債務人姓名,與狀附釋明資料不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如債務人已更名,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