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6年度,19號
TPDV,96,海商,19,2008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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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承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足憑,其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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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承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紡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