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3號
再 審原 告 甲○○ 原居2
乙○○
U.S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再 審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喬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 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