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96年度,13號
TPDV,96,再,13,2008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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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3號
再 審原 告 甲○○  原居2
      乙○○
            U.S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再 審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喬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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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