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73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珍律師
黃勝文律師
上列一人
複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張國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