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0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就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就非財產權部分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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