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憲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蔡易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明憲為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6年8 月4 日由甲○○變更為蔡明憲,有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蔡明憲為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防政策與戰略研究學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