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3年度,59號
TPDV,93,金,59,2008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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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
台幣伍仟貳佰柒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柒拾壹萬肆仟玖百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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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