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芳嘉天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 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1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 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本院96年度催字第1196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 ,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 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6年7月11日,是至96年10月10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97年1月10日前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聲請人遲至97年1月2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 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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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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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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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96年6月30日 │594,720元 │ZU0000000 │ │
│ │司 陳建智 │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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