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899號
TCEV,91,中簡,2899,2002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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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九號
  原   告 右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甫
一、右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琍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零一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九百
     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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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右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以琍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