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九九號
原 告 右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甫
一、右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以琍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零一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九百
五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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