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96年度建字第88號),聲請
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伍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 第8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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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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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45,3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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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45,35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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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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